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57号)
【发布单位】
湖北省
【发布文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75号【发布日期】
2005-04-13【生效日期】
2005-05-10【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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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残疾人优惠待遇规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75号)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保障残疾人合法权利,弘扬中华民族扶残助残的人道主义精神,促进残疾人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发展进步的成果,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以下简称残疾人保障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凡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残疾人标准,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居住在本省的,享受本规定的优惠待遇。
第三条第三条符合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条件的残疾人,经征得本人同意由乡(镇)政府实行集中供养;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残疾人,由民政部门给予救济。
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及其家庭成员,应优先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残疾人本人实际收入,凡达不到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应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第四条第四条对农村残疾人免除乡(镇)、村筹资筹劳负担。
第五条第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经济组织,应依法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解除或终止残疾职工劳动合同,必须按劳动法、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办理,并报当地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第六条第六条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及残疾人联合会应向残疾人提供公益性的就业服务,免费进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就业训练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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