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乡县城镇污水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确保我镇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改善水环境质量,促进城镇污水处理行业产业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江苏省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城镇区域内从事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自备井取水或使用再生水,向城镇公共排水设施(包括接纳、输送城镇污水的管网、沟渠、河道、洼地、泵站以及污水处理厂等环境)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户),均应缴纳污水处理费。
第四条城镇污水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由市物价局会同城镇污水处理主管部门或机构,负责制定本镇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
第五条城镇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调整,应根据当地污水处理厂和排污管网、排污泵站等设施运行和维护的合理定价成本,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兼顾用户的承受能力,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
第六条城镇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包括污水处理合理定价成本、合理利润和税金三部分。第七条在统筹规划的基础上,鼓励建设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建立有利于鼓励使用再生水替代自然水源的成本补偿与价格激励机制,对再生水生产用电实行优惠电价,不执行峰谷电价政策,免征水资源费和城镇公用事业附加,降低再生水生产和使用成本。
第八条城镇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应随着污水处理率的提高和经营成本的变化进行调整,原则上每两年核定一次。
第九条污水处理企业每两年应对其生产经营成本进行一次全面核算。当污水处理率和生产经营成本发生较大变化时,污水处理企业可向市物价局提出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的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污水处理企业近两年的生产经营成本核算报告,经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和污水处理成本价格核算报表;
(二)污水处理费调整方案、征收标准及其依据;
(三)拟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对相关行业及当地居民消费价格水平的影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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