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乡县城镇污水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
甘肃省污水处理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促进可持续发展,推进污水处理产业化,
规范污水处理费标准制定和征收管理行为,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污水处理费收费政策,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凡向城市排水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个人(包括使用自备水源的),均应缴纳污水处理费。
第三条污水处理费由城市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按月全部划拨给污水处理企业,用于城市排水管网和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维护。
第四条污水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污水处理企业应实行企业化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照章纳税,逐步实行供水、排水一体化管理。
第五条污水处理费标准应按照补偿排水管网和污水处理的运行维护成本,按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运行维护成本主要包括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过程中发生的动力费、材料费、输排费、维修费、折旧费、人工工资及福利费等。
污水处理费标准按供水企业实际售水量核算和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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