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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济源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河南省预算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适应经济社会改革和发展要求,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特定事业发展目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级财政在一定时期安排,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以及中央、省对我市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不含行政事业单位工资福利等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专项业务费等维持机构运转支出,一次性补助支出、具有公用支出性质的专项支出,以及市对产业集聚(开发)区、镇(街道)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预算编制、执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设立、调整和撤销

第四条专项资金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我市有关规定或实际需要设立,体现统筹安排原则,不得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用途相同或相近的专项资金。属于产业集聚(开发)区、镇(街道)支出责任的事项,市级原则上不安排专项资金。

第五条设立专项资金,应由业务主管部门向市人民政府提

—1—出申请,市人民政府批转财政部门审核提出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或由财政部门直接提出申请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有关部门起草规划、实施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得要求设立专项资金,确需设立的可由业务主管部门单独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第六条申请设立专项资金,应提供设立背景、政策依据、绩效目标、可行性研究报告,明确执行期限和资金规模建议。财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设立的必要性、可行性、绩效目标和资金规模组织论证;必要时,可通过组织听证等方式听取公众意见。

第七条中央财政、省财政转移支付办法明确要求市级财政按比例或额度配套的,按照《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财政配套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济政办„2014‟53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专项资金执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期满撤销。确需延长的,由业务主管部门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市人民政府批转财政部门审核提出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专项资金批准设立后,财政部门应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制定具体资金管理办法,包括资金使用范围、绩效目标、部门管理职责、执行期限、分配办法、资金拨付、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内容。必要时可由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项目管理办法,包括申报程序、评审程序、分配程序、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

—2—第十条专项资金在执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商业务主管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调整或撤销。

(一)根据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目标任务和全市工作重点,需对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用途和使用范围进行调整的;

(二)执行期间需增加资金规模且数额较大的;

(三)对使用方向和用途相同或相近的专项资金,需要归并整合、统筹安排的;

(四)专项任务已完成或中止,以及管理使用中出现严重违法违规问题,需要撤销的;

(五)根据绩效考评结果,需调整或撤销的;

(六)其他需要调整或撤销的情形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实行目录管理。财政部门每年年底编制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目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新设专项资金。

第三章预算编制和执行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应体现综合预算、突出重点、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实事求是的要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相关专业规划、政策要求、客观因素等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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