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庐县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的管理和监督,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85号)、《桐庐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桐政发〔2007〕5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竣工验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完工后,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质量、执行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情况、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的全面检查验收,以及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招投标、设计、施工、监理等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验收管理活动,具体范围参照《桐庐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必须按规定的程序组织并通过竣工验收。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应遵循“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的综合管理。项目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可委托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并报县发展和改革局备案。
县财政、国土、建设、环保、气象、消防、档案、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相关工作。
第二章竣工验收的依据和要求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
(一)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初步设计(实施方案)、施工图纸、设备技术说明书、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等有关文件;
(二)招标投标文件及其合同文本;
(三)现行施工技术规范和验收规范等有关规定。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的条件:
(一)已按批复的设计文件要求建设完成,能够投入使用;
(二)建设单位已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三)土地、规划已按规定办理确认手续;
(四)各专项验收已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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