椒江大桥通航安全管理规定范文大全
椒江大桥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州海事局
第一条为维护椒江大桥(以下简称大桥)水域通航秩序,保障大桥及过往船舶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大桥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排筏和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大桥的所有人、经营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大桥水域范围是指大桥轴线东1600米,西1800米之间的水域。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台州海事局是对大桥水域通航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台州椒江海事处(以下简称:椒江海事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监督实施。
第四条桥孔编号及通航桥孔。大桥桥墩编号从北往南排列,30号桥墩与31号桥墩间通航孔为进港通航桥孔,31号桥墩与32号桥墩间的通航孔为出港通航桥孔,32号桥墩与33号桥墩间的通航孔为备用通航孔(若起用以航行通告为准)。
第五条大桥及大桥水域设置下列助航标志:
(一)固定桥梁标志
1、上行(进港)通航孔标志
(1)4号桥梁标志。设置在30号桥墩上迎上行(进港)船一面,标志上行(进港)通航孔右侧界限,其构造为一个尖端向上的实心绿色等边三角形标牌,灯质为闪绿4秒,射程为3海里。
(2)5号桥梁标志。设置在大桥横梁上迎上行(进港)船一面的上行通航孔中心,标志上行(进港)船舶在桥下通过的最佳位置,其构造为红白竖条圆形,灯质为闪白10秒,射程为3海里。
(3)6号桥梁标志。设置在31号桥墩上迎上行(进港)船一面,标志上行(进港)通航孔左侧界限,其构造为一个尖端向上的实心红色靠边三角形标牌,灯质为闪红4秒,射程为3海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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