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专科医院设置审批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专科医院设置审批管理有关规定通知的通知
苏卫医〔2012〕4号
各市卫生局:
现将《卫生部关于专科医院设置审批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8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通知》规定,目前我省可以规划设置如下级别和类别的专科医院:一至三级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二级和三级口腔医院、肿瘤医院、传染病医院、皮肤病医院、整形外科医院、心血管病医院、血液病医院、骨科医院、眼科医院、妇产医院、耳鼻喉医院;美容医院、康复医院。
其他类别的专科医院我厅将根据各地医疗服务实际需求适时增加,并制定下发相应基本标准。
二、自2012年起至“十二五”期末,我省皮肤病、整形外科、心血管病、血液病、骨科、妇产、耳鼻喉、眼科等每个类别的新增三级专科医院原则上分别不超过3所(苏南、苏中、苏北各1所),且每个省辖市原则上不超过1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制定、修订、完善本地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时,要按照我厅要求,将辖区内专科医院设置纳入本地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科学合理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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