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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城镇住宅小区供用电管理规定

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44号

•曲靖市城镇住宅小区供用电管理规定(暂行)‣已经2009年8月7日曲靖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二00九年十二月三日

曲靖市城镇住宅小区供用电管理规定

(暂行)

第一条

为规范城镇住宅小区供用电管理,保障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和供电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云南省供用电条例‣、•供电营业规则‣、•曲靖市物业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县(市)区、县城中心区的住宅小区供用电管理,包括住宅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农村建设房、住宅区内公共设施用房和经营性用房的供用电设施建设管理。

全市范围内涉及的供电企业、房地产开发商、业主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或产权主管单位,应严格遵循本规定。

第三条

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是指自上级电源高压侧“Τ”接点至住户“一户一表”集中表箱的所有供电配套设施、线路及安装工程。

第四条

城镇住宅小区供用电设施的建设、改造技术标准,均应执行国家、省、市电力行业和供电企业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曲靖市统一执行•曲靖市多层建筑“一户一表”建设工程设计技术规范‣。•曲靖市别墅建筑“一户一表”建设工程设计技术规范‣。•曲靖市高层建筑“一户一表”建设工程设计技术规范‣(以下简称•三个技术规范‣)。城镇住宅小区供用电设施新建、改造,应当按照相应规范要求,统一标准、合理规划、规范施工。

第五条

新开发建设的商品住宅小区,应当按照•三个技术规范‣的标准和施工工艺,与商品房开发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新建住宅小区,开发商在项目开发建设前,应向供电企业提交住宅建设项目用电申请;供电企业经过现场勘察,按照国家、行业、企业技术标准,根据开发单位的建设规模,对供电方案进行审核和批准,并提供相应的“一户一表”建设工程设计技术规范,所取规范只供该项目的设计使用。

开发商自行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设计资质的企业,进行小区供配电设施设计,设计图纸应报供电企业审核,供电企业根据相关技术标准、规范,提出书面设计审核意见,作为今后供电的依据;开发商自行委托具备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施工企业进行供用电设施的施工;在施工期间,涉及隐蔽工程部分,应提前7天通知供电企业进行工程中间检查,确保供用电安全。

施工结束后,开发商通知供电企业对供用电设施进行竣工接入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开发商与供电企业签订相关移交协议、办理完结移交相关手续后,供电企业对小区用户实行抄表到户管理;验收不合格的,开发商应按照供电企业提出的意见进行整改直至合格;在未经验收合格前,开发商不得将商品房交付购房人使用。

第六条

新建住宅小区用电,供电企业答复供电方案、图纸审查、竣工验收合格办结相关手续后的接火送电时间,不得超过•供电服务监管办法‣规定的时限。

第七条

现有城镇住宅小区供用电设施达不到国家、省、市、电力行业和供电企业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的,应由承担物业管理企业或住宅产权主管单位,按照统一标准、合理规划、规范施工、分步实施、逐步推进,先改造、后移交的原则,逐步实现抄表到户。

城镇住宅小区“一户一表”改造工程的设计图纸,应报供电企业审核,供电企业根据相关技术标准、规范,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作为今后供电的依据。

改造工程施工期间,涉及隐蔽工程的,物业管理企业或住宅产权主管单位应提前7天通知供电企业进行中间检查,确保供用电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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