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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城镇住宅小区供用电管理规定

潍坊市城镇住宅楼房通邮管理规定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八日潍坊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适应城镇发展对邮政通信的需求,做好城镇住宅楼房信报箱、信报群箱(间)、信报收发室设置和邮件、报刊投递工作,改善通邮条件,满足群众用邮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其实施细则、《山东省邮电通信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住宅楼房的通邮管理。

第三条市、县(市、区)邮政管理部门是城镇住宅楼房通邮管理的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城镇住宅楼房通邮统一规划、指导、协调、监督并提供服务。奎文、潍城西区范围内的住宅楼房通邮工作由市邮政管理部门负责。

计划、建设、规划国土、公安、房管、地名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主管部门做好城镇住宅楼房通邮工作。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邮政管理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住宅楼房通邮建设规划,并将其纳入当地城镇建设总体规划。

第五条信报箱、信报箱群(间)或信报收发室是住宅楼房的配套设施及通邮的必备条件,必须同住宅小区、住宅楼房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所需经费列入建设工程总投资。

第六条信报箱、信报箱群的设计、制作应符合《住宅区信报箱群箱体》行业标准(yd/t739—95)。信报箱群(间)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按照《住宅区信报箱群(间)工程设计规范》(tdj/t2009--93)的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相关规范标准及设计式样由当地邮政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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