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实施办法的通知(马政[2008]78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马鞍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实施办法》已经2008年9月26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马鞍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工作,根据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实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制度。本办法所称净地出让,是指组织对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应做到土地权属清楚、面积准确、规划条件明确且拆迁安置补偿任务已完成。不符合净地出让条件的土地一律不得出让。
第二条土地供应计划。每年第四季度,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编制下一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未完,全文共1597字,当前显示473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