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
平泉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内控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推进城乡统筹发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建立新型城乡一体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依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和《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及省政府《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冀政[2009]18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坚持“广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按照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要求,建立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户籍在我市,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均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二章组织机构管理与部门职责
第四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制发卡证、统计管理、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等工作,并对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站(以下简称“劳动保障站”)的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各岗位具体职责如下:
一、参保管理岗
主要职责:
1.参保人员基本信息的登记
2.参保人员基本信息的修改3.参保未领取待遇人员的退保
4.特殊人群身份(比如重症残疾人员、失地农民)的认定
5.参保人员子女关系的维护
6.人员开户信信息报送银行与银行开户信息返回
二、缴费管理岗
主要职责:
1.参保人员的正常缴费
2.参保人员的个人补缴3.参保人员的一次性缴费4.集体补助
5.个人缴费的中断与恢复6.应收核定与缴费数据
三、待遇发放岗
主要职责:
1.到龄人员的待遇核定
2.领取待遇人员的终保3.基础养老金的调整4.待遇发放的暂停与恢复5.待遇补发与追回
6.拨付通知与待遇发放数据
四、基金管理岗
主要职责:
1.缴费数据对账
2待遇发放数据对账
3.生成财政补贴申请上报财政局
第五条乡镇(街道)劳保障事务站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录入有关信息,并负责受理咨询、查询、举报、政策宣传和情况公示等工作。
第六条城乡居民劳动保障协办员(以下简称“协办员”)具体负责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待遇领取、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摸底调查、农村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
第三章业务流程管理
第七条
通过利益导向和宣传动员,引导城乡居民参保,不断扩大制度覆盖面。要把45—59周岁的城乡居民作为工作重点,加强引导,搞好发动,力争做到人人参保。新参保的人员,持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在村委会(社区)办理参保手续。各村协理员负责组织本村人员参保,指导填写《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选择缴费档次,将有关材料和表格报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站审核。
第八条
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站对参保人员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并将符合条件人员基本信息录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同时按规定将参保人员的资料报市社保经办机构。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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