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范文
无锡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一、为规范我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主和停车服务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印发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2000)933号]和市政府印发的《无锡市停车场管理办法》[锡政发(1997)30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无锡市范围内具有合法资质管理车辆停放服务的单位。
三、无锡市物价局是全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主管机关,各区物价局可根据授权负责、协助做好本辖区内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四、停车场实行有偿服务收费,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属政府行政事业部门管理的停车场(库、点),需持有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属其他性质的停车场(库、点),需持有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的证照;
(二)有无锡市物价局价格检查局统一监制的明码标价牌(表);
(三)有经过治安、交通、安全、收费方面培训的管理人员负责管理;
(四)使用由财政或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有效票据。
五、在保证交通顺畅,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的条件下,鼓励设置临时性免费停车场所,提倡社会公益性场所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六、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按车辆类型、停放地域、停放时间不同的计时单位分别计费,并实行累进或递进等差别计费的方式。
七、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价格管理形式。
(一)下例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1、游览景点配套停车场;
2、机场、车站、码头、城区配建停车场;
3、交通肇事,违章车辆被执法部门强制拖离、或暂存、暂扣停放于指定地点的停车场;
(二)下列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1、已实施物业管理住宅区的停车场;
2、用于货运物流的专用停车场;
3、由政府行政事业部门设置的公共停车场;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可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上下浮动,具体浮动幅度由价格主管部门视停车场管理设施情况确定。
(三)下列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楼、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其停车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管理部门自行制定,收费标准一经确定半年内不得变动。
八、下列车辆停放不得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
(一)在工作日内,政府办公楼配套的停车场对公务活动临时停放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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