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城区人才住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十堰市城区人才住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和吸引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来我市工作,加快优秀人才集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营造有利于人才安居乐业的环境,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对象为在我市城区工作、且没有享受用人单位提供的住房或没有入住本市人才公寓或公共租赁住房的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住房补贴方式分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两类。
第三条
人才住房补贴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市委人才办负责牵头协调,市人社局负责人才住房补贴的申请受理,及资格认定、初审工作,市房管局核查申请人住房情况,市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的预算、拨付、使用和监督。
第二章补贴对象
第四条
通过《十堰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暂行办法》引进的四类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1.来源依据:《十堰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暂行办法》中对引进人才对象和范围的界定)
第三章补贴条件与标准第五条购房补贴的条件和标准:
市直企业引进的a类高层次人才给予50万元购房补贴,b类高层次人才给予30万元购房补贴,其购房补贴由市财政和用人单位各按50%的比例承担;引进的c类高层次人才,由市财政给予10万元购房补贴;引进的d类高层次人才,由市财政给予6万元购房补贴。
市直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引进的a类高层次人才给予50万元购房补贴,b类高层次人才给予30万元购房补贴,c类高层次人才给予5万元补贴。购房补贴均由市财政承担。
(未完,全文共1829字,当前显示606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