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城区人才住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住房补贴暂行办法
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住房补贴暂行办法
[2000]后财字第18号
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军队住房补贴制度,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根据中央军委《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补贴,是指军队以货币形式给予军职以下军官、文职干部(含由军队负责安置的离休、退休人员)和士官(以下简称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住房消费的经济补尝。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未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者未参加集资建房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
第四条军队住房补贴应当遵循统一政策,集中管理,合理负担,量力而行,统筹兼顾,稳中求进的原则。第二章住房补贴标准
第五条军队住房补贴由基本补贴和地区补贴构成。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应当享受基本补贴。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在转业、复员安置地区或者牺牲病故后合法继承人户口所在地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高于每建筑平方米2300元,支取住房补贴的,以及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高于每建筑平方米300元的地区购买住房的另给予相应的地区补贴。
第六条1999年12月31日以前提升的军官、文职干部和选取的士官,基本补贴实行分段计算,记入个人住。1999年12月31日以前工作年限内的住房补贴,一次计算;从2000年1月起,按月计算。2000年1月以后提升为军官、文职干部和选取为士官的,基本补贴按月计算,记入个人住房资金帐户。提干或选取士官以前工作年限(不含已享受住房补贴年限)内的住房补贴,按照提干或者选取士官命令当月的本人基本工资包括职务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军(工)龄工资,下同]一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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