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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城区人才住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大学威海分校引进人才住房货币补贴暂行办法

为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实现“山大特色、中国一流、世界水平”的办学目标,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优化人才结构,促进学校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山东省关于推进住房商品化和社会化改革的有关精神,参照《山东大学新聘教师申请住房货币补贴暂行办法》(山大人字[2005]66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住房货币补贴发放人员范围

本办法中的引进人才是指2009年10月1日以后到学校工作的、学科建设急需的、列入当年招聘计划的事业编制学术骨干教师。

二、住房货币补贴的使用

住房货币补贴仅用于引进人才购房和购房过渡期租房的租金补贴。住房货币补贴的发放实行合同管理,由学校主管部门与申请人签订合同(特殊情况需经公证的,经公证后生效,公证费用双方均摊)。

三、申请住房货币补贴人员的范围

引进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a类);

(三)“泰山学者”特聘教授、“齐鲁青年学者”特聘教授;

(四)博士生导师;

(五)教授;

(六)博士后出站人员、具有博士学位或本学科最高学位的副教授;

(七)具有博士学位或本学科最高学位的骨干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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