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城区人才住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合肥工业大学职工住房补贴暂行办法
根据《省直单位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皖直房组字
[1999]03号)、《省直驻肥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暂行办法》(皖直房组
[2002]1号)和《关于〈省直驻肥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暂行办法〉中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意见》(皖直房改[2002]6号),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实行住房货币化政策(简称住房补贴)的指导思想
通过发放住房补贴,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的货币化,结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等配套政策,提高教职工购房的支付能力,改善教职工的居住条件,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满足教职工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实行住房补贴的(引进人才除外)的时间
1、从2007年开始学校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教职工住房补贴的发放,并建立住房补贴发放的轮候制度。
2、2008年1月1日起,我校开始实施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政策,符合住房补贴按月发放的职工,经个人申请后,启动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符合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的职工,学校根据资金情况和个人申请,按照我校住房补贴发放的轮候制度,逐年进行一次性发放。
3、学校实行职工住房货币化政策后,对产权属于学校的住房(含青年教师公寓),全面启动市场房租,对按市场房租租住该类住房的职工视同在我校没有享受住房福利。对于部分产权属于我校的住房,学校将按产权比例收取市场房租。加强房租收入的管理,按相关规定将房租收入转化为住房补贴所需的资金。
三、住房补贴发放对象
住房补贴发放对象为无房和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上限的全民所有制职工。
1、无房职工指本人及配偶均未购买、未租住公有住房或未参加单位集资建房的我校全民所有制职工。
2、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指已购公有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本人职级应享受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简称住房面积标准)的我校全民所有制职工。
四、住房补贴的发放标准
1、住房面积标准
处级以下干部(不含处级干部)、职工以及1986年职改后具有初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每户建筑面积80平方米。
处级及相当的干部、1986年职改后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和1986年职改前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每户建筑面积90平方米。
校(厅)级及相当的干部以及1986年职改后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和1986年职改前具有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每户建筑面积110平方米。
2、缺面积职工的住房补贴
对现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本人职级应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的职工,实施一次性住房补贴。
其补贴金额。(333+4.6×职工1993年以前工龄)×(住房面积标准-住房的实际建筑面积)。
3、无房职工的住房补贴
(1)无房职工的工龄补贴截止1993年12月31日,其工龄补贴金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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