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管理细则[5篇模版]
沈阳市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管理细则
2007年05月23日15时18分219主题分类:财税审计劳动人事
“人才资源”
“专项资金”
沈阳市人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
沈人才发[2007]5号
各区、县(市)委,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党(工)委、党组:
《沈阳市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管理细则》,业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各地、各单位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沈阳市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管理细则
沈阳市人才工作办公室二○○七年五月八日
附件:
沈阳市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管理细则
为切实管理和使用好沈阳市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根据《沈阳市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沈人才发[2007]4号,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一、关于专项资金的筹集
第一条专项资金筹集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财政部门每年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专项资金的有关决定安排预算并核拨至专门账户。
(二)吸纳用人单位、国内外机构、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三)专项资金存储的利息计入下一年度资金总额。
(四)依法可以接纳的其他资金。
第二条专项资金总额需要增加时,由市人才办根据实际情况与市财政局协商提出建议,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请市委、市政府审批,由市财政局执行。
第三条社会捐赠资金按照《沈阳市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社会化筹集管理暂行办法》(沈人才发[2006]4号)进行筹集,并依照《办法》进行管理。
二、关于人才的界定
第四条本细则中“高端人才“特指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和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和国内外相应层次的重要人才、名家大师。
第五条《办法》及本细则中“高层次人才“是指:
(一)担任市管副职以上领导职务的党政人才及其后备人才。
(二)具有3年以上担任世界500强企业或国际知名企业中层以上领导职务经历的经营管理人才。
(三)具有3年以上担任国内规模以上企业正副职经历并拥有国际、国内权威机构认证的中级以上职业经理人资格证书的经营管理人才。
(四)担任或曾经担任正高级职务(含社会科学和艺术类)或获得两项以上国家专利(其中一项为发明专利)并应用于生产实践且产生显著效益的专业技术人才。
(五)国家一级演员或享誉国内外的文化艺术名人。
(六)国内外高校和科研机构全日制毕业并获得学位的博士。
(七)获得国外院校硕士以上学位或国外高级技工以上职业等级证书并在跨国公司重要管理或技术岗位工作2年以上海外和留学归国人才。
(八)从事或曾经从事科技创新项目关键技术研究和核心部件制造的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九)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省、市职业技能竞赛分别为前
10、
5、3名获得者。
(十)在企业技术革新中有重大成果,为企业年节约成本或增加效益1000万元以上的技能人才。
(十一)经市以上农业综合管理部门评定的农村各业技术大王。
第六条《办法》和本细则中“急需人才“是指具备在我市优势和新兴产业中市以上重大项目中组织现代企业(项目)管理能力或突破科研关键技术和核心部件制造能力的经营管理、专业技术和高技能人才。
第七条《办法》和本细则中“创新型人才“是指上述高层次和急需人才中荣获国家、省、市级管理和科技进步类
3、
2、1等以上奖励并在项目中担任负责人或关键技术研究者及核心部件制作者,且正在主持或参与我市重点管理和科研项目工作的经营管理、专业技术和高技能人才。
第八条《办法》和本细则中“领军人才“是指主持我市重大管理和科研课题或项目的经营管理或专业技术人才。
三、关于专项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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