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经费代收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桂工发〔2005〕66号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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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由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进一步加强我区工会经费收缴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总工会,区各产业(系统)工会,区总各直管基层工会,各级地方税务局、区直属征收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加强工会组织建设,规范工会经费收缴工作,确保工会经费依法及时足额收缴,更好地发挥工会组织在促进建立稳定和谐劳动关系、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作用,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06年1月1日起,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代收工会经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会经费的代收范围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所有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企业(含中央直属、自治区级企业、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驻桂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缴费单位)按规定计提的工会经费(建
会筹备金),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代收。行政机关、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和柳州铁路局不纳入地方税务机关代收范围。
二、工会经费计提依据
(一)缴费单位应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拨缴工会经费。
(二)全部职工是指在缴费单位中工作,并由其支付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企业的合同制工人和管理人员、事业单位的合同制职工和聘任干部、单位因各种原因聘用的临时工、季节工、服务员、营销员等人员,同时还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和内部退养职工。
(三)工资总额的组成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号令)和国家统计局有关劳动统计新增指标的解释等规定来执行。工资总额是指企业或单位在一个会计期间支付给全部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和其他特殊兑现方式支付的工资等均计算在内。
(四)工资总额难以确定的单位,按照统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收缴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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