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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乌鲁木齐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根据新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具体要求,进一步强化了建设单位的环境保护“三同时”主体责任,推进建设单位自主验收工作的有序开展,参照国家环保部《关于规范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通知》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有关规定,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水、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依法进行验收,其余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以及项目主体由建设单位自主开展验收。各级环保部门将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制度,加强环保验收事中事后的监督管理力度,确保验收内容不缺项,验收标准不降低,验收结果全公开。为规范建设单位自主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程序和标准,结合乌鲁木齐市环境管理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并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

验收报告分为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三项内容。

二、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能力的,可以参考“乌鲁木齐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推荐单位”委托具有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资质的技术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审批决定等要求,如实查验、监测、记载整体项目的建设及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调试运行情况,同时还应如实记载其他环境保护对策、措施、“三同时”落实情况以及正常投运后对周边环境影响的情况,汇总编制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书(表)。建设单位对验收内容、受委托的技术机构编制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擅自变更验收结论。建设单位与受委托的技术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受委托的技术机构应当承担的责任,可以通过合同形式约定。

环境保护设施是指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所需的装置、设备、监测手段和工程设施等。

三、需要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的,建设单位应当确保调试期间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我市的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污许可等相关管理规定

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的,或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未取得的,建设单位不得对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

调试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验收监测。验收监测应当在主体工程调试工况达到设计生产规模的75%以上且稳定运行,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条件下方可进行。具备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资质的建设单位开展验收监测活动,可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自行监测。

四、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逐一检查是否存在本通知第五条所列验收不合格的情形,存在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或核查报告无不合格情形的建设单位可组织成立验收工作组,根据验收监测结论、整改结果等提出验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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