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
81308【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1997-10-13【生效日期】
1997-10-13【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
《厦门市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7年10月13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颁布,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解决参加厦门市职工医疗保险职工的超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根据《厦门市职工医疗保险试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补充医疗保险是指厦门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作为投保人,为参加厦门市职工医疗保险的职工集体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参保职工作为被保险人,其发生的超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商业保险公司负责赔付的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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