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客户保证金的管理,维护融资性担保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我司经银行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担保公司所从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证金,是指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担保公司成立后按照其入围银行的规定比例向客户收取,存放于入围银行开设专用账户且客户违约时用于清算清偿债务的资金。
第四条我司接收重庆市金融办依法对客户保证金进行监督管理,提存、处置客户保证金等行为应符合本办法规定。
第五条遵循“合法、合规、安全、稳定”的原则收取客户保证金。
第二章存放
第六条公司应当根据入围银行所签订的合作协议之规定和入围银行的相关特殊要求,按同等比例存主办银行开设的保证金专户。存放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商业银行;
(二)股份制银行;
(三)与本公司不具有关联方关系。
第1页共4页第七条公司应将保证金存放于合作银行指定的保证金专户。
第八条公司在一家存放银行就保证金事宜只能开立一个保证金存款专用账户,包括基础保证金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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