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金管理制度
城关区司法局试行社区矫正保证金(保证人)制度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司发通
[2009]169号)等有关文件和会议要求,保证社区矫正刑罚制度的顺利执行,加强社区矫正人员衔接管理,减少和避免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和重新犯罪,提高矫正质量与效果。经城关区社区矫正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对社区矫正对象试行保证金(保证人)制度。
一、城关区人民法院在拟裁决犯罪分子实行社区矫正刑罚时,通知区司法局共同签订社区矫正帮教协议书、签署接受矫正保证书,矫正对象(亲属或监护人)在裁决生效前,按考验期年限将矫正保证金交纳到城关区司法局指定银行账户。
二、交纳社区矫正保证金的情形规定。司法所对城关区人民法院拟判管制、缓刑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时,结合社会调查,针对不同罪犯经济状况、社会危害性,案件的情节、性质等情况,确定对罪犯在判决生效前交纳保证金数额。
1、对取保候审的罪犯,担保人应在乡镇司法所交纳社区矫正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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