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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及租金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合建质安[2008]10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合肥市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建设委

员会

二00八年一月二十

五日

合肥市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5〕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筑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的规定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保证金的预留、使用和返还等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地区保证金的预留、使用和返还进行监管,具体工作委托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建筑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中还应约定争议的处理程序以及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等。

第五条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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