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工工资保证金暂行办法一规章制度
建设领域民工工资保证金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打造“平安宿迁”,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的通知》、《宿迁市建筑劳务工程款和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筑业企业,是指在.......辖区内从事土木建筑、机电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管道线路敷设、园林绿化、市政基础设施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作业分包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民工工资,是指建筑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形成劳动关系或提供劳务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本办法所称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在.......辖区内从事建筑业经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为保证足额支付其所使用进城务工人员劳动报酬,依法在我区指定的银行专户预存一定数额的资金,或提交由金融机构出具的相应资金保函。
第二章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第三条区建设等职能部门负责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监督管理,区建设主管部门具体承担辖区内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征缴、动用和退还等日常事务。
第四条凡建筑业企业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必须在区建设主管部门指定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接受区建设等职能部门监管,该账户由区建设主管部门与建筑业企业共同掌管,未经区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建筑业企业和银行不得动用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资金。
第五条各建筑企业依照下列规定缴纳保证金(确认表见附件一):
(一)重点监控企业按工程项目合同造价的2%缴纳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二)一般监控建筑业企业实行担保或定额预存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其中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函、担保公司保函等方式,保证金必须划入区建设主管部门处指定银行的企业专用账户。保证金缴纳有下列两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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