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自检制度
济宁市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为健全我市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提升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创新监管机制、监管制度,强化监管力量,推进依法行政,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促进我市水产品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兽药管理条例》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二、监管对象
全市范围内从事水产养殖、苗种生产的单位及个人
三、监管目的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围绕监管重点,加强源头控制,建立健全服务、管理、监督、处罚、应急等工作机制,明确牵头部门,落实责任分工,加强综合协调,形成监管合力,确保我市水产品质量安全。
四、市渔业局的监管职责
1、负责开展本辖区水产品质量安全宣传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大力普及水产品质量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水产品质量安全意识。组织市级水产科技人员对水产养殖户开展水产健康养殖培训,引导养殖者科学用药、安全用药。
2、负责加强对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领导。成立市级水产品质量安全领导小组,制定《水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方案》,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我市辖区的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负总责,主管领导亲自抓,部门负责人具体抓、并指派专人负责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日常工作,加强对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监督和指导的领导责任制,形成职责明确、各负其责、上下联动、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格局,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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