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淀分局户籍管理办法
第七条
外省市农业户口或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夫妻投靠进京入非农业户口
(一)受理条件
1.申请人年满45周岁,且结婚满10年;
2.申请人年满46周岁,不满55周岁,结婚应满5年;申请人年满55周岁的,结婚应满2年;
3.随迁子女系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且符合我市计划生育有关政策;系独生子女的年龄不能超过25周岁,且未婚、未就业(独生子女指原配夫妻婚后生育的子女);
4.被投靠人系本市非农业户口。
(二)审批程序
申请人应持下列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分(县)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须到户政大厅申请,经分(县)局审核,市局批准后办理。
(三)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书(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共同签名);
2.申请人及随迁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3.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4.住房证明(指属于申请人本人、父母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固定住房);
5.申请人为外省市非农业户口的,其户口所在地街道社会劳动保障部门须出具无业证明或失业证;
6.再婚人员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2004年以后协议离婚的须提供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
7.随迁人如系独生子女的,须提供《独生子女证》;系二胎子女的,当地计划生育部门须出具准生证,本市司法部门须出具亲子鉴定书;超计划生育的须出具原始罚款收据及被投靠人单位计划生育部门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处理决定;
8.随迁25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其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未婚证明及本人出具经公证的未婚、未生育子女声明;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无业证明或失业证;
9.被投靠人因工作调动、大学毕业分配等原因户口已进京,须提供被投靠人10年以内的进京批件;如遇特殊情况,还需提供被投靠人10年以上的进京批件。批件包括:各中央单位、市属单位批准的进京批件或报户口介绍信、准予迁入证明、入户通知单、大学毕业生就业派遣通知书、研究生就业通知书、就业报到证等;
10.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夫妻投靠入非农户有关问题解释:
(一)问。夫妻投靠进京入户,在京丈夫或妻子已判刑,应如何办理。
答。须等丈夫或妻子刑满释放后再办理,刑满释放时间以劳改单位发给的刑满释放证时间为准。
(二)问:《独生子女证》、《结婚证》丢失,是否可以开具证明。答:不可以开具证明,须补办证件。
(三)问。《出生医学证明》如何补办和开具证明。
答。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孩子,未办或丢失《出生医学证明》的须补办;1996年1月1日以前在医院或医疗保健机构出生的孩子,未办或丢失《出生医学证明》的,须出具孩子出生医院或医疗保健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存留孩子父母身份证明等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医院公章;1996年1月1日以前在医院或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出生的孩子,须出具村、乡(镇)计划生育部门证明。
(四)问:被投靠人因工作调动、大学毕业分配等原因户口已进京,直系亲属要求投靠,须提供进京批件的年限应
如何掌握。夫妻投靠是否还需要提供进京批件。
答:要求提供被投靠人10年以内的进京批件;夫妻投靠也需要提供批件。如遇特殊情况,还需提供被投靠人10年以上的进京批件。批件包括:各中央单位、市属单位批准的进京批件或报户口介绍信、准予迁入证明、入户通知单、大学毕业生就业派遣通知书、研究生就业通知书、就业报到证等。
(五)问。如何查找我局留存的内部进京批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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