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五篇]
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2004年6月17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12年2月22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保障河道防洪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各类工程设施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河道采砂,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管理范围内采运砂石、取土、淘金等活动。
第三条河道采砂应当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和河道管理的要求。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全面规划,计划开采,总量控制,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河道采砂管理实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工作负总责,河道、河段防汛责任人,同时对河道采砂管理工作负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河道管理单位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管理工作。
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负责库区管理范围内河道采砂的管
-1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内其他河道、河段采砂规划由所在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设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河道采砂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河道采砂规划因河势、砂石资源分布发生变化,确需修改时,应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八条渭河干流自宝鸡峡大坝至入黄河口段,汉江干流自勉县武候镇至洋县小峡口段,丹江干流自二龙山大坝至丹凤县月日滩段,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为河道采砂禁采期。
其他河道禁采期由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河道以下范围为禁采区:
(一)河道防洪工程、河道整治工程、水库枢纽、水文观测设施、涵闸及取水、排水等水工程管理范围及安全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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