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
《天津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特制定我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办法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特制定我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办法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天津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座落在我市辖区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职业培训机构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第四申请开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需要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培训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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