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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煤气开通费该由谁承担

案情简介

2001年3月,张某与某房产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商品房的价款为18万余元,其他费用:煤气管道开通费,有线电视费按有关标准执行。商品房竣工交付时房产公司通知张某:代煤气公司收取管道煤气开通费3810元。张某认为其不需要管道煤气,因此拒绝交纳管道煤气开通费。但房产公司声称不交纳管道煤气开通费就不交房。张某为了尽早拿到房子,迫不得已交纳了管道煤气开通费。同时在交接过程中进行了证据收集,对被胁迫交纳管道煤气开通费进行了录音。随后张某根据合同的约定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房产公司退还管道煤气开通费3810元。

二、案情分析

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张某应否交纳管道煤气开通费。更具体地说是有关合同的解释即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管道煤气开通费是仅仅对价格标准的约定,还是既是对价格标准的约定,也包括对管道煤气开通的约定。简单的说就是业主是否有选择开通和不开通管道煤气的权利。

三、仲裁裁决

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关于管道煤气开通费的约定根据格式合同条款解释的规则,应理解为仅是对收费标准的约定,张某有选择开通与不开通的权利,张某选择不开通,房产公司违背张某意愿,收取管道煤气开通费,应予撤销,房产公司退还张某3810元管道煤气开通费。

四、律师点评

本案涉及的问题是业主在交房时可否选择管道煤气开通与否。但更深层次的问题是管道煤气开通费应由房产公司承担呢,还是应由业主承担。目前在商品房买卖实务中,基本都是业主交纳了管道煤气开通费,此举已成了一种不成文的惯例,但这种普遍存在的现象却有违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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