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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旅游投诉处理法律制度

第十章清代的法律制度

(公元1644年——公元1840年)

第一节清代立法概况

学习重点:

清代立法思想与主要立法

一、清代立法思想

“参汉酌金”与“祥译明律、参以国制”的指导思想

参汉,就是吸收明朝的封建法制。

酌金,是有条件地援用女真族的习惯法。

这一思想的内涵,在于首先要全面理解、吸收以明律为代表的汉族法律文化、法律制度,然后再根据满族自身的特点及清代社会的现实,制定出一套既能体现儒家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精神,又适合清代政治统治的法律体系与法律制度。

二、清代的主要立法

(一)《大清律集解附例》的制定

清朝入关不久,即开始将明律译为满文,并对明律略加修订,使之成为清朝法典。顺治三年制定《大清律集解附例》,。是第一部成文法典。基本沿袭明律,稍有删改,但没能认真执行;。

(二)《大清律例》的制定

乾隆时期,《大清律例》对《集解》的整理删改。律后增加小注。律后附例,是以明律为蓝本,是中国封建社会的最后一部法典。更加严密周详。整部律例共有条例1042条。清初由简单袭用明律,经过近百年时间,几经修订,终于完成《大清律例》。

《大清律例》颁行后,作为“祖宗成法”,律文自乾隆五年以后不再修改,只是每五年一次将新颁的条例续纂入律例。所谓“律一成而不易,例则逐年增删,五年一小修,又五年一大修,通行天下”。这样就使《大清律例》沿用至清朝灭亡前夕,成为中国法制史上最后一部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传统法典,直到清末修律时才被《大清现行刑律》代替。

(三)例的制定

清朝最主要的法律形式是例,例是统称,可分为条例、则例、事例、成例等名目。律条与条例,条例与条例之间彼此矛盾冲突,影响法制的统一和稳定。

条例是专指刑事单行法规;

则例指某一行政部门或某项专门事务方面的单行法规汇编;

事例指皇帝就某项事务所发布的“上谕”或经皇帝批准的政府部门提出的建议;成例是一种统称,包括条例及行政方面的单行法规,是经过整理编写的事例。

(四)《大清会典》的制定

清朝会典是仿照明朝的会典编成的,康熙二十三年,正式编篡会典。《大清会典》,史称《康熙会典》,后来,四朝又续修了会典。所以清代有“五朝会典”流传下来。《大清会典》是按行政机构分目的,内容包括宗人府,内阁,吏、户、礼、兵、刑、工六部等等职能及有关制度。从内容看,是以行政法律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汇编。《大清会典》不仅是清朝行政法规大全,也是中国封建社会最完备的行政法典。

(五)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民族法规

清代制定的民族法律,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内容上都超过了以往任何一个朝代的民族法律,达到了中国历代王朝民族立法的最高峰。清朝依据少数民族的历史传统、生活习惯、宗教信仰等特点,在不违背《大清律例》基本精神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分别制定单行法规,对各少数民族聚居地进行治理。这些单行法规有:《回律》、《蒙古律》、《苗律》等。

第二节清律的主要发展变化

学习重点:

刑事立法的主要内容

一、刑事立法

(一)反逆重罪扩大化

1、加重对十恶重罪的惩罚

清律承袭了隋唐以来的“十恶”制度,并将谋反、谋大逆、谋叛和大不敬等危害皇帝安全和尊严的行为,列为最严重的犯罪,用最严厉的刑罚加以惩处,凡谋反、谋大逆者,本人不分首从皆凌迟处死,父子、祖孙、兄弟及同居之男子年16以上者,不分同姓异性,也不限户籍的异同,不分是否残疾,一律处斩。15以下男性及女性家属罚没功臣之家为奴。即使子孙确不知情,年11以上,也要阉割发往新疆为奴。甚至10岁以下幼童也要监禁到满11岁后阉割。

2、扩大反逆罪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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