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头企业申报具体要求
省级龙头企业申报程序
一、申报标准
申报企业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1.企业组织形式。申报企业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业务。企业的农产品加工、流通增加值占总增加值70%以上,主业突出,产品优良。
3.加工、流通企业规模。资产总额:东部地区在1亿元以上,中西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东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中西部地区3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东部地区2亿元以上,中西部地区1亿元以上。
4.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规模。年交易额。东部地区10亿元以上,中西部地区5亿元以上。
5.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应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不亏损。
6.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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