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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头企业申报具体要求

兵团龙头企业申报、监测和管理办法

新兵办发〔2005〕1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兵团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大对兵团龙头企业的扶持与服务,根据农业部等九部委联合印发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农经发〔2004〕4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结合兵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兵团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本办法规定标准并经兵团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对兵团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凡申报或已认定为兵团级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申报

第五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按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的产品。企业中农产品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总增加值70%以上。

3.加工、流通企业规模。总资产规模。乌鲁木齐、昌吉、石河子、克拉玛依等地区(兵团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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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二师,以下简称a区)4000万元以上;吐鲁番、哈密、伊犁、塔城、阿勒泰、博州、巴州等地区(十三师、四师、五师、九师、十师、二师,以下简称b区)3000万元以上;阿克苏、喀什、克州、和田等地区(一师、三师、十四师,以下简称c区)2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a区2000万元以上;b区1500以上;c区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a区5000万元以上;b区3000万元以上;c区2000万元以上。

4.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a区6亿元以上;b区4亿元以上;c区2亿元以上。

5.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应不欠税、不欠职工工资、不欠缴社会保险费、不欠固定资产折旧、不亏损。

6.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应低于60%;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7.企业带动能力。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特种养殖、种植业除外)的数量一般应达到:a区1000户以上,b区1000户以上,c区500户以上;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量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8.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领先水平,产品质量稳定,在近两年内未出现质量问题,主营产品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标准体系和企业标准体系,产销率达到90%以上。

9.已开展师、团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工作的师、团,申报企业原则上应是师、团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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