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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4年第4号

2014年第4号•关于修改†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3年12月16日经交通运输部第1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

2014年1月11日

关于修改《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决定对•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交通部、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令2001年第9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条文中所有“交通主管部门”统一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有“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统一修改为“商务主管部门”,将第四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中“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修改为“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第四条中“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修改为“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第十八条中“对外贸易经济部门或其授权部门”修改为“商务主管部门”

二、删除第九条第

(二)项,将第

(三)项修改为第

(二)项,将“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修改为“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三、将第十一条修改为“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在4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符合规定的,颁发或者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符合规定的,退回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将第十七条修改为“申请延长经营期限的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在经营期满6个月前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上报企业经营资质(质量信誉)考核记录等有关材料,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商务主管部门后批复。”

五、在第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

—1—

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本省上年度外商投资审批情况报交通运输部。”

此外,对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2014年1月11日起施行。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

(2001年11月20日交通部、外贸部发布,根据2014年1月11日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关于修改〈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对外开放和健康发展,规范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的审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外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投资道路运输业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业包括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道路货物搬运装卸、道路货物仓储和其他与道路运输相关的辅助性服务及车辆维修。

第三条允许外商采用以下形式投资经营道路运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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