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财农业现代化生产资金管理办法
中央财政农业生产防灾救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央财政农业生产防灾救灾资金管理(以下简称农业救灾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农业防灾抗灾能力,减少农业灾害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灾害,是指对农、牧、渔业生产构成严重威胁、危害和造成重大损失的农业自然灾害和农业生物灾害。
(一)农业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低温冻害、雪灾、地震、滑坡、泥石流、风雹、风暴潮、海冰、草原火灾等;
(二)农业生物灾害主要包括。农作物病、虫、草、鼠害,草原鼠害、病虫害、毒害草,赤潮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救灾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预防、控制灾害和灾后救助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四条农业救灾资金补助对象是承担农业灾害预防和控制任务的,遭受农业灾害并造成损失的农业生产者。包括农户、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专业合作组织及相关企业、事业单位。
第五条农业救灾资金使用范围:
(一)自然灾害预防措施所需的物资材料补助,包括购买化肥、农膜、燃油、饲草料、小型草原防扑火机具及技术指导费、培训费、农机检修费、作业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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