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余泥渣土管理办法(第70号文)
深圳经济特区余泥渣土管理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20040826(颁布时间)20040826(实施时间)深圳经济特区余泥渣土管理办法
(1998年4月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发布,根据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修订)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排放、运输管理第三章受纳、处置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余泥渣土管理,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余泥渣土是指建设工程和修缮、装修工程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和余土。凡在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内从事排放、运输、受纳、处置余泥渣土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余泥渣土管理工作实行市、区二级管理。
市人民政府城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全市余泥渣土的管理工作。区人民政府城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余泥渣土管理工作。
市、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设立的余泥渣土专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余泥渣土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余泥渣土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余泥渣土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区余泥渣土的管理工作;
(三)核发余泥渣土运输车辆的准运证;
(四)统一管理余泥渣土受纳场;
(五)清理未移交的市政道路和政府预留地范围内的无主余泥渣土。
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余泥渣土管理方面主要负责清理辖区内市政道路及小区范围内的无主余泥渣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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