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报损制度1111
报废报损制度
一、教学仪器、设备及器材因自然老化或无法修理,可以报废。
二、教学仪器、设备及器材一次修理费用超过原价的一半,可以报废。
三、报废报损仪器、设备及器材须填写报废报损申请单,一万元以内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一万元以上须经学校上级部门批准,方可报废报损。
四、经批准报废报损的仪器、设备及器材,要及时到财务部门销帐,同时调整教学仪器、设备帐册。
五、已报废报损的仪器、设备及器材,除部分可拆零件使用维修外,应交总务部门处理,不得存放在仪器室内。
借用制度
一、教学仪器、设备及器材专供本校教学使用,在不影响教学前提下方可出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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