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报损制度1111
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制度
为加强账务管理,明确职责,堵塞漏洞,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有关财经法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成立固定资产报废工作领导小组
由分管资产工作的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办公室、资产、财务、工会、设备、后勤、信息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固定资产报废须根据其性质、用途、原值等由报废工作领导小组鉴定后方可申请报废。
二、固定资产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报废:
1、房屋建筑物被有关部门鉴定危房或需要使用其场地改做他用的。
2、使用年限超过规定年限的仪器设备。
3、已经损坏且无法修理恢复使用或因技术落后无修复价值的仪器设备。
4、使用五年以上已经损坏且修理费用超出本身价值50%以上的仪器设备和其它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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