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市义务除雪管理办法(鞍山市人民政府令142号)
【发布单位】
辽宁省鞍山市
【发布文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令142号【发布日期】
2004-12-31【生效日期】
2004-12-3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鞍山市城市义务除雪管理办法
(鞍山市人民政府令142号)
《鞍山市城市义务除雪管理办法》业经2004年12月27日鞍山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张杰辉。。
二OO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做好市区的除雪工作,确保城市道路畅通、安全和整洁,保障正常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依据《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和《鞍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市市区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第三条市除雪指挥部负责全市除雪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市城市除雪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本辖区内的除雪工作负完全责任,区长(管委会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所属的城市除雪管理部门(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公安、交通、工商、教育、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除雪工作;新闻单位应当及时播发除雪通知和报道除雪动态。。
第四条第四条除雪工作以义务清除为主,按照区域管理、分级负责、分片包干的原则,采取专业队伍与社会力量相结合、人工与机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第五条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依法组建除雪清扫清运公司,实行有偿服务,逐步实现除雪工作的市场化、产业化。。
第六条第六条市人民政府与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与辖区内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城市除雪管理部门(机构)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与除雪责任单位之间应当分别签订除雪工作责任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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