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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城市义务除雪管理办法(鞍山市人民政府令142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鞍山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我市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多渠道满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根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的筹集、分配、管理适用本办法。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或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向符合市政府规定保障条件的家庭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应当在国家和省政府政策指导下,遵循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多方建设、统一管理,公平公开、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市房产局是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鞍山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具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的政策制定、房源筹集、编制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审查规划选址、户型设计、资金使用、分配方案等工作。

市建委、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规划局、财政局、地税局、民政局、环保局、物价局、审计局、监察局、开发办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相关工作。

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人民政府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千山风景名胜区、经济开发区、文化旅游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准入、建档、分配工作和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工作。具体工作由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确定的实施机构承担。

第二章房源筹集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计划由市房产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要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方式供应;其他方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取有偿方式使用。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应充分考虑住房困难群体交通、就业、就学、就医等需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采取集中建设或配建的方式,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集体宿舍、职工公寓除外)。

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政府集中建设;

(二)在经济适用住房、集资房、回迁房、商品住房开发建设中配建;

(三)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含集体宿舍、职工公寓);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他企业、机构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五)闲置厂房、仓库、办公用房等非居住性房屋改建的公共租赁住房;

(六)政府从市场上购买或租赁符合条件的住房;

(七)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要实现基本设施完善、功能齐全,具备基本居住条件。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应当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动节能、省地、节水、节材及环境保护工作,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

第三章资金及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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