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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范文

铅山县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县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损失,切实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为城乡工程建设提供科学的抗震设防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江西省防震减灾条例》、《上饶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铅山县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使用和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应采用的地震烈度或地震动参数。

第三条

县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级立项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和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

县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等有关行政、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县城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必须按照不低

1于地震动参数0.05g(相当于地震基本烈度6度)的抗震设防要求,经批准确认后进行抗震设防。学校、医院、大型商场、体育馆、影剧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所在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经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批准确认后进行抗震设防设计和施工。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第五条

将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把抗震设防要求作为项目可行性论证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工程设计及施工许可的依据和必备内容。对项目可行性论证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工程设计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或者抗震设防要求未达标准的建设工程,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审批手续。

审批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建设规划方案时,有关部门须通知同级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参加。

第六条

县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在县行政服务中心设立行政审批服务窗口,确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建设工程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或者项目申请立项报告时,建设单位应依法向工程所在地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行政审批服务窗口提出确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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