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抗震设防实施细则[本站推荐]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213号
《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已于2017年9月30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9月30日
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
(2017年9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抗震设防要求.................................2第三章抗震规划与选址...............................4第四章抗震设计与施工...............................5第五章既有建设工程抗震设防.........................9第六章法律责任....................................11第七章附则........................................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提高建设工程抗震性能,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及其监督管理和服务,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抗震设防,是指根据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进行抗震设计、施工等提高建设工程抗震性能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烈度或者地震动参数。
第四条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城乡并重、分类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领导,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关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
1市政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铁路、民航等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负责本辖区农村居民个人自建住宅等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乡村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地震、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建设工程抗震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防震、抗震意识和能力。
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建设工程地震灾害保险,增强抵御地震灾害风险的能力。
第八条鼓励和支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抗震设防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
第二章抗震设防要求
第九条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地震小区划图、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结合建设工程类型、场地类别和其他因素,按照不低于地震动峰值
2加速度分区值0.10g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位于国家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区划分界线两侧规定范围内和位于地震小区划图区划分界线两侧各二百米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其抗震设防要求应当按照就高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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