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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促进中原崛起的意见》,充分发挥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全省创新体系和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科学技术进步法》,参照《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对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省予以认定,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以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河南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地税局、郑州海关负责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负责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二章认定

第四条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5月30日。

第五条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年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上

2、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河南经济各主要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3、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4、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省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5、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6、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7、企业两年内(指申请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1)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2)涉嫌涉税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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