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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检察监督书

民事行政检察申请监督须知

一、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的职能

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是宪法、法律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检察院通过办理民事、行政检察案件,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民事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宪法和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人民检察院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等方式,对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对在履行诉讼监督职责过程中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可以通过检察建议等方式实行法律监督。

二、民事行政检察案件的管辖

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及民事调解书的监督案件,由作出该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管辖。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民事调解书的监督案件有管辖权。对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案件,由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管辖。对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案件,由执行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管辖。

三、民事行政检察案件的受理条件

(一)申请监督人是诉讼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并提出明确的申请监督理由

(二)当事人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1、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民事调解书存在错误的;

2、民事、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3、人民法院民事、行政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监督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已经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或者人民法院超过三个月未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裁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裁定、调解书后,申请人仍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三)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相关法律文书,具体要求:

1、监督申请书。须为原件,至少一式两份,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申请监督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及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方式;

(2)其他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及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及负责人等信息;有委托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写明委托人的有效联系方式;

(3)申请监督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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