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城区渣土消纳场地管理规定
渣土消纳许可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渣土消纳许可
二、行政许可事项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二)《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三)《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三、行政许可的条件:
本行政许可由建设(拆除)单位负责在施工前申请,涉及装饰装修的由产生单位或物业服务单位负责申请
(一)建设(拆除)单位具有详细的建筑垃圾清运和处置作业方案;
(二)建设(拆除)单位与运输企业签订的委托清运合同;
(三)建设(拆除)单位与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签订的处置合同或直接利用协议。
四、办理行政许可单位:西城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五、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六、办理行政许可时限:3个工作日
七、颁发许可证件名称:《西城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建筑垃圾消纳许可证》
八、申请人(建设、拆除单位)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一)提交详细的建筑垃圾清运和处置方案并填写统一格式的书面申请:
1、工程名称、建筑面积、地址;
2、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运输单位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
3、产生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
4、减量化措施、现场分类以及回收利用方案、污染防治措施;
5、处置场所名称。
6、拆除工程项目方案除前款内容外,还应当包括拆除步骤、程序、方法。
(二)提交建设(拆除)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委托清运合同(留存复印件);
(三)提交建设(拆除)单位与建筑垃圾消纳处理场签订的处置合同,建筑垃圾需直接利用的提供利用单位的协议(留存复印件)。
九、办理许可程序:
(一)受理
1、受理条件:
(1)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并且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错误后,予以受理。
(未完,全文共2353字,当前显示753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