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9-17浏览次数:109保护视力色:
文件标题: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宁人社„2013‟212号颁布日期:2013年9月17日是否有效:是文件正文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276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
全国人大《关于修改的决定》赋予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开展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实行行政许可的权力,《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作出了明确规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276号)对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通过组织学习和培训,充分认识对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实行行政许可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深刻领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精神实质,准确掌握劳务派遣的规定和行政许可的办法,及时分析施行行政许可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以及对劳动关系的影响,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确保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稳步实施。
二、严格按照管辖分工实施行政许可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明确的管辖原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全市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及用工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并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实行行政许可:
(一)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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