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转发省物价局、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发《辽宁省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办法》
的通知
大价发[2011]83号
各区、市、县物价局(发展改革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先导区价格主管部门、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辽宁省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辽价发[2011]53号)
大连市物价局
大连市教育局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关于印发《辽宁省民办学校退费
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价发〔2011〕53号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民办学校退费管理,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设立的民办学校(含其他民办教育机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退费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民办学校退费,是指民办学校按规定向学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以及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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