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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0]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5则范文

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23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以下简称全科基地)是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转岗培训和考核考试的主要场所,包括临床培养基地和实践基地。

第三条全科基地原则上设置在三级综合医院和具备条件的二级综合医院,实践基地原则上设置在有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下同)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全科基地的建设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每个全科基地应当与2所以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1所以上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建立合作培养关系,作为实践基地承担全科医生基层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实践训练,实践基地应当具备相应的培训条件。

第五条

全科基地实行分级动态管理。卫生部会同教育部、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医药局等部门负责制订全科基地标准、认定和管理办法,组织抽查督导。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教育、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医药管理等部门负责全科基地认定和管理工作,定期组织督导评估。

第二章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

全科基地应当具有满足全科医生培养需要的二级学科设置,个别专科设置不全的,可与1-2家专科医院联合,作为协作基地共同完成培养全科医生的任务。

第七条

申请认定为全科基地的医院(以下简称申报医院),应当符合全科基地标准(见附录1),收治疾病种类基本覆盖相关学科常见疾病(病种名单见附录2),具备能够满足培养标准要求的师资队伍。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可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全科基地认定申请。

第九条

全科基地认定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一)自评与认定申请。申报医院依据有关文件和标准,对本院、协作医院、实践基地进行自评,完成自评报告,填写《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申报表》,并按要求准备相应的申报材料,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二)形式审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据《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标准》及本办法相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

行形式审查,并于接到申请后的3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回复。

(三)实地评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相关行业协会,依据全科基地标准,组织相关专家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医院进行实地评审,形成认定意见,根据培养能力确定培养规模。评审结果分达标、基本达标、不达标。其中达标基地具备全科医生培养资格;基本达标的,应当根据评审结果在规定的时间内加以整改并择期进行再次评审;不达标的,待条件完善后重新申请。

(四)结果公示与公布。全科基地评审结果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在卫生信息网站进行公示。通过评审的全科基地名单及招生规模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并上报卫生部备案。

第三章基地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

全科基地实行全行业属地化管理。卫生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对全国全科基地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省级卫生行政部

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辖区内全科基地认定和管理,制订、实施培训规划,依托行业协会,组织培训考核,监控培训质量,维护培训工作秩序。

第十一条

全科基地实行动态管理,认定周期为3年。全科基地应当在周期结束前6个月提出复核认定申请,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复核评审,于本周期结束前作出复核认定结论,并上报卫生部备案。

第十二条全科基地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加强基地建设,师资队伍建设,逐步完善相关条件,加强培养过程管理和培养质量评价。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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