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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0]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5则范文

江西省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管理工作,促进劳动者自主创业,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5‟3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孵化基地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经营,经认定可以为创业者提供生产经营所需的场地,免费提供创业服务,具有入驻退出机制的实体。

第三条各地要坚持政府推动、社会支持、市场导向的原则建设创业孵化基地,顺应互联网+、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探索兴办新型创业孵化基地。

第四条创业孵化基地应坚持孵化初始创业者为宗旨,以创业带动就业为目的,通过完善创业服务,为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创业环境。

第五条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工作由各级人社部门具体负责。根据基地的孵化能力、效果不同,认定为县级创业孵化基地、设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符合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标准的,按要求向人社部申报。

第六条各级人社部门要把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作为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重要措施,负责对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创业扶持政策落实、开展创业服务等提供有效指导和

1跟踪服务。各级财政部门应从本级就业专项资金中适当安排资金扶持创业孵化基地,严格按照政策落实创业孵化基地和入驻实体各项补贴以及创业孵化基地奖补资金。

第二章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条件和主要功能第七条认定为创业孵化基地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企业或事业法人资格、固定的办公场所、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场地和具备相应专业知识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

(二)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完善的财务管理、创业实体评估准入、日常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

(三)有为创业者提供服务的机构包括相关中介服务机构,能够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推介、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

(四)坚持孵化初始创业者为宗旨,入驻创业实体数量达到一定规模,能够带动一定数量的人员实现就业;

(五)注重发挥孵化功能,建立创业实体退出机制,孵化期一般不超过3年。孵化期满后创业实体退出要达到一定比例。未退出孵化基地的,不再继续享受孵化基地扶持政策。第八条创业孵化基地的主要功能:

(一)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和后勤保障服务;

(二)指导协助办理开业相关手续,指导协助退出孵化基地的企业做好迁址、工商税务登记变更等服务工作;

(三)实施创业项目开发、对接和融资服务,免费提供创业能力测试、创业指导、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协助开展创业培训;

(四)开展法律、会计、审计、评估、专利、金融、企业管理、人才培养、战略设计和市场营销等服务,产业特色鲜明的创业孵化基地可提供专业、统一的运营服务;

(五)指导协助落实税费减免、各项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扶持政策,加强宣传引导,营造创业文化与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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