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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托儿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大全

河南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

实施细则

(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水平,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根据原卫生部、教育部第76号令《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河南省所有招生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

第三条托幼机构应当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等规定,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第四条农村小学附设学前班、单独设立的学前班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管理,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制定工作制度、规范,加强监督与指导。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将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纳入托幼机构的年度考核和分级定类管理。

第七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内容包括: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上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下级妇幼保健机构开展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一)省级妇幼保健机构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全省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二)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订全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相关政策及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质量控制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负责组织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业务培训和指导;掌握、收集和上报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相关信息

(三)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辖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计划;对本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进行定期业务培训、考核;对辖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定期召开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例会;建立和完善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信息管理档案,收集、上报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相关报表及分析报告。第八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为托幼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咨询、卫生监测等服务和指导;及时收集、分析、调查、核实托幼机构的传染病疫情,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托幼机构,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九条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对辖区内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负责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托幼机构食品安全的指导与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托幼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管理本机构卫生保健工作。

第三章机构及人员管理

第十二条托幼机构的建筑、设施、设备、环境及提供的食品、饮用水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在建筑、设备、大型游乐玩具施设等方面要有安全防范措施,园区内不能存在对儿童生命、健康有影响的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新设立的托幼机构,招生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符合《河南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纳入托幼机构的分级定类管理。《河南省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有效期3年,期满后应重新进行卫生保健评估。

第十四条托幼机构应当根据规模、接收儿童数量等设立相应的卫生室或者保健室,具体负责卫生保健工作。

卫生室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取得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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