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托儿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大全
西安市学前教育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提高学前教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质量,保证儿童的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卫生部、国家教育委员会联合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发的《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西安市政府制定的《西安市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前教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宗旨是监测和指导儿童生长发育及心理卫生保健,防止疾病流行和意外伤害的发生,保护和促进儿童的身心健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辖区内所有学前教育机构。
第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对学前教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辖区内学前教育机构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与监测。
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学前教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学前教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卫生监督。
第五条学前教育机构的房屋及设施应当符合儿童生理发育的需要,符合西安市学前机构卫生保健基本条件(见附件1)。
第六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设立保健室,并符合保健室设置要求。
第七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设立隔离室,隔离室应当配备相应的设施。
第八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根据《西安市中小学、幼儿园编制标准的暂行规定》(市编发„1993‟3号)以及接收儿童的数量配备卫生保健人员。
(一)每个学前教育机构应配备1-2名专职保健人员;收托幼儿在500人以上的机构,按每增加150-200名幼儿,增设1名保健人员。
(二)卫生保健人员应具有中专以上医学专业毕业学历,取得医学执业资格,并接受过卫生行政部门专业培训,取得西安市卫生局统一印制的《西安市学前教育机构卫生保健人员技术合格证书》。
第九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卫生部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和有关规定,并做好以下卫生保健工作:
(一)根据不同年龄儿童生理及心理特点,合理安排一日生活制度,培养婴幼儿良好的生活习惯和独立生活的能力。
(二)掌握全园、所儿童的生长发育动态和健康状况。按照儿童系统保健管理程序,对儿童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并
建立健康档案。
(三)做好儿童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工作;开展儿童五官保健;对体弱儿进行专案管理,疾病及缺点儿及时进行矫治。
(四)根据儿童的年龄及生理特点,有计划地进行早期教育和体格锻炼,增进儿童的身心健康和抗病能力。
(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完成计划免疫工作,预防传染病的发生,做好传染病的管理和卫生消毒工作。
(六)加强膳食管理,制定适合婴幼儿生理需要的营养膳食食谱,定期进行膳食营养分析,为婴幼儿提供科学合理的营养。每个月末向所在区县妇幼保健院站上报营养分析评价汇总表(见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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